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及《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5〕32号)、《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发〔2018〕1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951-612828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在我区承揽业务的区外进宁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信息的复核、公布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并及时将本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信息进行复核。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企业基本信息得分(300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详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详见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部分组成。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进宁企业由其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详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
第七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应在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官网查询可见)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
第八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第九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申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区外进宁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由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计入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每发现1条,扣500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实行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制。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的类别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个类别。(详见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记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5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所有信息保存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大执业年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企业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生效的工程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有效。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凡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得分低于起评分(3000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3分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累积超过6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警示情况报告注册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并计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累积超过9分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依法限制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外省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参加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管理与诚信信息平台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7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BL+CL)
序号 |
行为代码 |
评价标准 |
计分 |
适合企业类型 |
有效期 |
|
勘察 |
设计 |
|||||
BL-1 CL-1 表彰 表扬 |
BL-1-01 CL-1-01 |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表扬(300分); 获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200分); 获得县(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100分); 获得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表彰、表扬(50分)。 |
每次加300分/200分/100分/50分 |
√ |
√ |
3年 |
BL-1-02 CL-1-02 |
因工程质量检查、抢险救灾等活动,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300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200分);受到地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100分);受到县(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50分)。 |
每次加300分/200分/100分/50分 |
√ |
√ |
3年 |
|
BL-1-03 CL-1-03 |
获得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优秀会员单位(200分)。 |
每次加/200分 |
√ |
√ |
3年 |
|
BL-1-04 CL-1-04 |
企业基层党组织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表扬(100分);党建星级评定一星加50分,二星加100分,三星加150分,四星加200分,五星加250分。 |
每次加250分/200分/150分/100分/50分 |
√ |
√ |
3年 |
|
BL-1-05 CL-1-05 |
企业因捐资助学、扶贫慈善行为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表扬(200分); 受到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100分); 受到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50分); (同一行为不重复加分,每年最高加分总计不超过350分) |
每次加200分/100分/50分 |
√ |
√ |
3年 |
|
BL-2 CL-2 奖励
|
BL-2-01 CL-2-01 |
在宁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600分)、银奖(500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600分/500分 |
√ |
√ |
5年 |
BL-2-02 CL-2-02 |
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500分)、二等奖(400分)、三等奖(300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500分/400分 /300分 |
√ |
√ |
5年 |
|
BL-2-03 CL-2-03 |
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4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表扬奖(100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400分/300分 /200分/100分 |
√ |
√ |
3年 |
|
BL-2-04 CL-2-04 |
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近3年内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500分)、二等奖(400分)、三等奖(300分);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00分),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50分) |
每项加500分/400分 /300分/100分/50分 |
√ |
√ |
3年 |
|
BL-2-05 CL-2-05 |
获得以下科技进步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1)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0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400分); (2)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300分)。 |
每项加500分/400分 /300分 |
√ |
√ |
5年 |
|
BL-3 CL-3 创新 创优 |
BL-3-01 CL-3-01 |
设计完成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牵头完成自治区内的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300分)。 |
每项加100分 |
√ |
√ |
3年 |
BL-3-02 CL-3-02 |
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300分)。 |
每项加100分 |
√ |
√ |
3年 |
|
BL-3-03 CL-3-03 |
企业近3年内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300分);主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200分);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标准设计(DB64、DB64/T、DBJT28)(200分)。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或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每项加300分/200分 |
√ |
√ |
3年 |
|
BL-3-04 CL-3-04 |
企业取得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获得时间为准) |
每项加300分 |
√ |
√ |
3年 |
|
BL-4 CL-4 综合 |
BL-4-01 CL-4-01 |
企业主动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综合等级评定,达到优秀等次(300分),良好等次(200分),合格等次(100分)。 |
每项加300分 /200分/100分 |
√ |
√ |
3年 |
注:“√”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1+C1)
序号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计分 |
适用企业类型 |
有效期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标准释义 |
||
勘察 |
设计 |
|||||||||
B1-1 C1-1 资质
|
B1-1-01 C1-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2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
B1-1-02 C1-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2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
B1-1-03 C1-1-03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的。 |
||
B1-1-04 C1-1-0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2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2 C1-2 市场 行为
|
B1-2-01 C1-2-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1000分 |
√ |
√ |
3年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2-02 C1-2-02 |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以其他 |
1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2-03 C1-2-03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500分 |
√ |
√ |
3年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2-04 C1-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500分 |
√ |
√ |
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有未按照规定交付图纸、参与验槽、参与竣工验收等行为,情况属实的。 |
||
B1-2-05 C1-2-05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的(500分)或者违法分包(300分)的 |
500分/300分 |
√ |
√ |
3年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 C1-3 质量 行为
B1-3 C1-3 质量 行为
|
B1-3-01 C1-3-01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1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02 C1-3-02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每条扣 1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单次不重复扣分。 |
||
B1-3-03 C1-3-03 |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注册人员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1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宁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单次不重复扣分。 |
||
B1-3-04 C1-3-04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05 C1-3-05 |
未按规定参加施工验槽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06 C1-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单次不重复扣分。 |
||
B1-3-07 C1-3-07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5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08 C1-3-08 |
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或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
5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勘察、设计文件未达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要求,情况属实的。 |
||
B1-3 C1-3 质量 行为
|
B1-3-09 C1-3-09 |
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单次不重复扣分。 |
|
B1-3-10 C1-3-10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2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11 C1-3-1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300分 |
√ |
× |
3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未按《规定》列出深基坑、深沟(槽)等与勘察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的、对需要监测的内容未提出意见建议,情况属实的。 |
||
B1-3-12 C1-3-12 |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3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的、未列出与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的、对需要监测的内容未提出意见建议,情况属实的。 |
||
B1-3-13 C1-3-13 |
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200分 |
× |
√ |
3年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四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单次不重复扣分。 |
||
B1-3-14 C1-3-14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300分 |
√ |
√ |
3年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 |
||
B1-3 C1-3 质量 行为 |
B1-3-15 C1-3-15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00分),造成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扣1000分) |
2000分/1000分 |
√ |
√ |
3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七十四条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B1-4 C1-4 行政 管理 |
B1-4-01 C1-4-01 |
未如实按时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 |
300分 |
√ |
√ |
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未按住建部报送时间要求及时上报、报送内容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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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02 C1-4-02 |
有被列入“黑名单”行为的 |
2000分 |
√ |
√ |
3年 |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只对“黑名单”项进行扣分,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扣分,2000分信用分封顶。 |
序号 |
违规行为 |
计分 |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12 |
2 |
出借、转让、出卖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为其他单位充当技术骨干的。 |
6 |
3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6 |
4 |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6 |
5 |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6 |
6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6 |
7 |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
6 |
8 |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因质量差被审查机构判定为重大修改或二次复审未通过的。 |
3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相应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
3 |
10 |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3 |
11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发现一条对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
1 |
1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投诉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对应的项目负责人。 |
1 |
注:“√”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不良行为计分标准(K1)
序号 |
违规行为 |
计分 |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12 |
2 |
出借、转让、出卖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为其他单位充当技术骨干的。 |
6 |
3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6 |
4 |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6 |
5 |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6 |
6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6 |
7 |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
6 |
8 |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承担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因质量差被审查机构判定为重大修改或二次复审未通过的。 |
3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相应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
3 |
10 |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3 |
11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发现一条对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人各记录一条。 |
1 |
1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投诉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对应的项目负责人。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