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目的地搜索 用户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20-11-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加快转变建筑业建造方式,推动我区建筑业创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建筑工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为手段,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全区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进一步优化整合设计、生产、施工产业链条,提高全区建筑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和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主体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加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
2.坚持分区实施,示范引领。以培育重点地区、示范项目为引领,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依托政府投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政府投资或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轨道交通工程以及较大规模的商业开发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3.坚持产业联动,整体推进。结合宁夏实际和周边区域发展状况,大力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总承包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鼓励产业集聚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重点市县创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联合区内外优秀建筑设计、施工、开发企业和科研院所,创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提高装配式建筑整体建造水平。
4.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路径,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推动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协调发展,形成适应我区特点的装配式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模式。
(三)总体目标。从2017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机场、车站、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或单体)超过10000平方米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
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在现有基础上建成5个以上自治区级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创建2个国家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培育3家以上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到2025年,基本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制造、物流配送、设计施工、信息管理和技术培训产业链,满足全区装配式建筑的市场需求,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产业体系,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5%。建成8个以上自治区级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创建3个以上国家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培育5个以上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产业联盟,形成6个以上与之相适应的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专业生产企业。
(四)分区域实施目标。
1.重点推进地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滨河新区。2017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2020年达到15%以上;2025年达到30%以上。
2.积极推进地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原州区、沙坡头区、中宁县。2017年,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示范,开工建设3个以上示范项目;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25年达到25%以上。
3.鼓励推进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2017年,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2018年,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示范,开工建设3个以上示范项目;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2025年达到20%。

二、重点任务

(五)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宁夏实际,逐步建立完善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结构、现场装配与施工、部品与整体建筑体系等评价制度,支持企业编制企业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引进,推广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尽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施工工法。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编制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引导支撑作用。
(六)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能力。
1.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发挥设计单位技术引领作用,及时掌握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核心技术,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消能减震、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和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提升我区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
2.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部件骨干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墙材、钢材等传统建材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保证产品质量。
3.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积极研发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施工技术、设备、机具和配套产品,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创新项目施工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七)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水平 。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研究重点,加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适宜我区资源和气候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体系和成套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快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等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集成。
2.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行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应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并逐年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加大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功能良好、安全便利、可循环可再生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应用力度,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钢筋专业加工配送、外墙外保温建筑节能体系(EPS模块)、新型模板支撑体系等成熟技术和高性能成品门窗、预制内外墙板、梁(柱)、整体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等构配件。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4.推行建筑全装修模式。积极推广建筑装修的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推动传统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以及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从2017年起,推进装配式建筑实行菜单式全装修,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5.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运输物流和管理维护水平。引导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全流程集成创新。
(八)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设计、生产、配送、仓储一体化服务企业,鼓励开发、科研、设计以及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物流配送、运营维护、信息技术等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扶持一批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我区有实力的企业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全面提升我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和整体建造水平。
(九)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积极发挥资源和管理优势,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
2.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扶持

(十)加大财政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发展需求,在既有财政项目支出中安排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集聚区、试点示范工程及绿色建筑等。特别是在装配式建筑技术领域研究方面,要坚持企业研发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组建2家以上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科技创新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并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对装配式建筑技术领域研究项目和自治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扶持。对符合装配式施工的建筑项目,应按年度考核评审等级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在现有财政资金中统筹考虑。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自治区财政应当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实施贴息等扶持政策,强化资金撬动作用,充分调动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十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在土地供应时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保障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20%;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保障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十二)强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对纳入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名录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的项目开发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全装修商品住房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优先放贷,并适当上浮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认定的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生产销售的部品部件应按销售货物征税;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自产部品部件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按建筑施工税目征税,且只在最终环节征税;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和有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部品部件比例达到70%以上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企业用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十四)提供行业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允许装配式建筑项目将预制构配件、工业化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工程进度衡量,所增加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完成投资达到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获得“鲁班奖”“西夏杯”“广厦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在评奖评优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积极申请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并将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企业招投标、资质管理、业绩动态考核中予以倾斜,在诚信平台中予以加分。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合理配送、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保障运输通畅。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目标,把推进装配式建筑纳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大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
(十六)抓好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队伍。采取“走出去”“ 引进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培育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把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教学机构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为装配式建筑发展输送专业人才。加强对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生产技能观摩和竞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有技术专长和职业素养的产业工人,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十七)建立考核制度。将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作为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效能考核目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督、考核、奖惩的工作机制。
(十八)抓好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各种媒体设置专栏或专题,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宣传会议和高峰论坛,提高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支持有影响力的产业博览会或行业高峰论坛落户宁夏。倡导资源节约型建筑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为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热词搜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 装配式建筑 实施意见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银川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建筑工业化智慧之窗
新闻热线:010-63381153
投稿邮箱:cnpbi20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