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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生产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生产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是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实施,宁夏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参与配合。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参加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和A三个等级。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一般。

评价内容为考核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定项目。按考核项目评价评分,按加分项目加分,按减分项目减分,按否定项目一项否决。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AA级;60分(含60分)~85分的为AA级;60分以下的为A级。

信用评价时,对出现否定项目及应参加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

第五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记分前,应填写《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注明记分原因和分值,当面告知被记分单位,并由被记分单位签名确认(如果被记分单位拒绝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留置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被计分单位。

第六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统一上报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申请资料如下:

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仪器设备台帐、设备计量周期检定表、现行标准目录等(除仪器设备台账外,其余项目仅做现场评价;现行标准目录等内容以现场评价日期最新标准评价);

3.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

4.近2年住建系统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递交纸质资料,提交资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复核时需核对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初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

(三)复核。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专家对各市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四)公示。信用评价完成后,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

站网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站发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信用评价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每2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止。

(二)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有效期内如出现:

1.企业实验室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2.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3.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

4.检测数据不上传的;

5.弄虚作假、违规修改试验数据、试验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

6.随机抽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7.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9.涂改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信用等级的;

10.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一起、或2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专家核查确认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无论属于任何等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直接降为A级,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上公布。

第十条  评价组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专家及技术人员,应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取消其资格,同时清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连续2次被评为AA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作为各类评先评优优先考虑的依据。

(二)被评为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差别化管理单位,对企业资质及人员、建筑市场行为、企业生产行为以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抽查考核:

(一)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二)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治理检查。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检查中,可延伸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并结合动态管理情况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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