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日前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9个部门,修订完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编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对各级别企业的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分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办法》将从今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最大亮点,是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3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我区将对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更多政策扶持,信用等级为AA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就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各地在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分类指标时,对该类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最优惠政策,监管最高额度不超过预售资金的10%,且年度得分排名全区前十的企业可享受预售资金“零监管”。同时,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对于信用等级为B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外,严格限制商品房预售,项目主体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办法》中还提到了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核实情节严重的等四类行为均实施“一票否决”制,并向“信用宁夏”推送。
为解决目前大量企业因经营需要设立子、分公司和项目公司,企业市场主体杂乱,不利于统一监管的问题,从对购房者负责的角度,一般要求开发企业各分支机构或者参股公司在系统内归并至单一知名企业或在宁总公司名下,便于统一监管。同时,对参股经营的项目,无论项目开发单位为多个单位还是多个单位联合成立的子公司,都应由各单位经协商后书面明确项目或子公司具体划分至哪一家具体企业,以便做到权责一致。(记者 王婧雅)